高雄市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與內容
1.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2.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04年度為12,485元)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29,124元)。
4. 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1)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18,728元)者,每人每月核發7,200元。
(2)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18,72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5倍(29,124元),每人每月核發3,600元。

應備文件
(1)全家戶籍相關資料
(2)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財產證明及稅籍資料等文件
(3)申請人私章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服務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7-3372~5


※注意事相:

有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不得擇優計算。

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時,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需視為其他收入,計算於所得內。





高雄市 中低收入戶

補助條件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本市市民。
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1.5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8,728元)。
三、動產(含存款、有價值劵及其他投資)額度: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45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11.25萬元。
四、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30萬元。

補助項目
一、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二、18歲以上民眾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補助50% 。
三、就讀國內高中(職)以上就學學雜費減免30%。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全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國稅局出具之財產、所得及稅籍資料清單等文件。
四、其他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里辦公處。
戶籍地社福中心。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458-2460 ;3373373,3373375。

備註
一、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由社會局按月主動申報給健保局,民眾不需再行提出健保費用減免申請。
二、就學減免請洽就讀學校辦理減免相關事宜。


※注意事相:

申請中、低收入戶時須計算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也就是父母與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祖父母、孫子女等)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以法規的定義來看,申請人的父母與子女無論是否與申請人同住或是同戶籍仍會計算收入與財產狀況。

我是單親家庭的家長,前配偶都沒有協助我照顧小孩,是不是可以不用計算前配偶的財產狀況?
若您有遇到這樣的狀況,務必於申請時向受理單位告知,經評估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4款「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資格者,可排除前配偶收入與財產的計算,未成年子女指的是未滿20歲。





列入收入計算的限制:


<人口列計範圍>

列冊人口一等親直系血親皆要列入計算,包括:

(一)申請人本人。

(二)配偶。

(三)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不同住也需列入)

(四)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五)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若申請人,有被家人被報扶養,亦要計算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 。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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